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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8-06-14      点击量:13674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适用对象 备注 年费 为客户提供管理、维护账户的服务 普卡:主:60元/年 副:30元/年 金卡:主:120元/年 副:60元/年 白金:主:600元/年 副:300元/年 钻石:主:1200元/年副:600元/年 个人 当年刷5笔,免当年年费。 利息 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 日息最低为万分之三点五,最高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个人 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 补卡/换卡 为持卡人提供补卡/换卡服务 普通:20元/卡 加急:30元/卡 个人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申请换领新卡时收取。 挂失手续费 为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 50元/卡 个人 补制对账单/月结单手续费 为持卡人提供补印对账单/月结单服务 12个月(含)免收; 12个月以上5元/月/卡 个人 每份列印一个账单的账务信息。 开具证明手续费 为持卡人提供还款证明、纯费用逾期证明、额度证明等资料证明的开具 50元/次 个人 当持卡人要求开具还款证明、纯费用逾期证明、额度证明等资料证明时收取。 调阅单据费 为持卡人提供调阅境内/外单据服务 30元/份 个人 钻石、白金卡免费。 补印账单费 为持卡人提供补印账单服务 普通:10元/份 加急:30元/份 个人 快速发卡费 为持卡人提供优先快速发卡服务 加急费:30/卡 个人 取现手续费 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取现服务 本行:1%,最低2元; 溢缴款本行免费 跨行:1%+3.6元/笔 境外(含港澳台):1%+12元/笔 个人 境外查询交易手续费 持卡人在境外办理自助查询服务 4元/笔 个人 违约金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收取 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金额的5%,最低收取1元。 个人 账单分期、灵活分期、专项分期手续费 为持卡人提供账单分期、灵活分期、专项分期服务 单期手续费率:0%-1.8% 个人 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确定。 说明: 1. 表中所称“境内”均不含港澳台,所称“境外”均包含港澳台; 2. 表中未涵盖的信用卡特色产品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行另行告知的为准; 3. 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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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2018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8-06-14      点击量:89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农银行”或“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秦农银行信用卡是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都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功能 第四条 秦农银行信用卡为人民币币种信用卡,使用银联标识。 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 第五条 秦农银行信用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发卡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本行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 第十条 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 第四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本行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消费、取现、还款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凭卡消费,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五条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取现产生的欠款金额不得超过本行为其核定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本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第十八条 本行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本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本行将视情况根据持卡人需要为其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 第五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ATM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第二十一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的,可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本行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最低1元。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对于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的,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还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八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本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销毁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条 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溢缴款的取现及转出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本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本行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调整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有权保留有关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同时承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书面或通过本行网站等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三十四条 本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 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抵质押物;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第三十八条 本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第三十九条 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四十条 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其他与本行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火灾、政府行为、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法律和监管政策的颁布和调整、非本行预见等客观情况)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行有权根据规定将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 第四十三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本行应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发送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本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四条 本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本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应当知悉本行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四十八条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五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本行信用卡,及实体卡片/虚拟卡片信息、密码、本行发送的动态验证信息、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动态验证信息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办理挂失。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否则,除适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本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第五十七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 第五十八条 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发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六十条 持卡人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及虚拟卡时,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领用合约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经报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告后生效,并对所有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约定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并受其约束。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经报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公告后施行。原《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附件:1.本章程部分名词释义 附件:1.本章程部分名词释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取现交易本金、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向本行申请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定金额分期限偿还,经本行核准后,将交易金额分成若干期,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在约定期限内逐月还款,并按照本行规定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