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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20    作者:会计结算部     点击量:3688    分享到:

一、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全国案发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常见形式包括:

(一)假借房地产等项目名义非法集资;

(二)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原始股、产权股、板块股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典当行投资基金、期货交易、融资,以及融资租赁等名义非法集资;

(四)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购买原始股进行非法集资;

(五)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以商品销售或返租、团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八)利用网络技术臆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城”、“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道气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

(九)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十三)利用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进行非法集资;

(十四)以科技技术创新、高技术产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十五)利用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

(十六)以投资理财名义非法集资;

(十七)假借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平台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十八)其它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具体到我省,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教育、担保、房地产、种植等多个行业。主要形式有: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以预售、投资入股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借投资墓地高息及代理转让墓穴类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等。

近期我省出现一批所谓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咨询公司,以理财为名承诺以超过15%年息或1.5%月息吸收公众存款,并大肆公开宣传。开展理财的担保公司在广告中经常出现“经陕西省政府批准”、“工商局核准注册”、“具有省级资质”、“投资人签订合同当日即可获得本月收益”“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等内容,刻意放大和借用政府、银行信用,已经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和超范围经营、甚至非法集资。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根据业务性质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两大类。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省金融办监管,主营业务为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也可兼营非融资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是一般工商企业,不得开展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只能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无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均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发行理财产品。

三、如何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合法的民间个人借贷仅限于个人或单位将自有资金出借给特定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不将之作为经常性牟利手段。若是个人或单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民间借贷名义借入资金,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结合当前实务,一般可通过以下几点辨别非法集资:

(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假如,目前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是5%,那么4倍就是20%,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超高利润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如果承诺高回报,并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聚集财富,这其中必有诈骗行为。

(二)通过政府网站、工商税务及金融监管等机关查询相关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如是否经过法定注册和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又如是否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如果未经相关监管机关批准,就不具备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三)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非法集资活动都会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造势,增强社会影响力,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四)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五)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司法部门或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首先,针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除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集资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针对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依据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需要指出的是,一旦集资群众受利益诱惑,开始积极宣传集资活动并拉拢亲友参与集资,便由参与者转变为了宣传者或组织者,届时办案机关将参考案件情节与涉案金额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针对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推波助澜的虚假广告发布者,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这些年来一直对涉及非法集资虚假广告的发布持高压态势,但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不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广告发布的管理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误导群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社会公众应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广大公众应提高认识,主动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同时鼓励群众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防止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群众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已经因非法集资活动造成损失,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举报。一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二是向各行业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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