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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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12      点击量:851

违规干预和插手的事项涉及范围较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重点对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管理活动等作出规定。  1.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有五种情形: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2.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1)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4)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5)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公共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条例》列举了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对于此类违规干预和插手的行为,也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同时,《条例》还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6/t20240604_352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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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对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12      点击量:320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权责对等,依规依纪,实施精准问责,既体现力度、又体现温度,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避免问责泛化,真正做到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践中,有的单位和地方还存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比如在问责对象上,问下不问上;在问责程序上,求快不求准;在问责处理上,简单粗暴、搞“一刀切”等。还有的在短时间内因同类事由对同一对象进行多次“凑数式”问责;有的随意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负有相关职责的干部也进行问责;有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即启动问责调查或者作出问责决定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助于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展执纪执法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问责条例等规定,既要查清具体事实、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又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做到规范精准问责。比如,按照“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依据纪法规定、岗位职责,精准界定哪些人应负责任、应负什么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是履职尽责、还是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避免畸轻畸重、尺度不一。对于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未达到问责程度的,可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管理。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6/t20240606_353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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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对统计造假的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11      点击量:884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调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分两款对统计造假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不符合统计原则的行为。  常见的统计造假行为主要表现为地方党委、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报意、指使、强令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等。  监督执纪工作中,应统筹考虑统计造假问题成因、数据失实程度、造成影响后果等因素,严格区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失察失管与违法干预等不同情形,对存在领导授意、权力干预、“数据寻租”等情形,即“以决策为中心”导致的统计造假问题,按照“谁决策谁担责,决策者重、实施者轻”的原则进行追责问责;对存在贻误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察等情形,即“以执行为中心”导致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离统计违法点越近,责任越重;离统计违法点越远,责任越轻”的原则进行追责问责。  对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获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的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对于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包括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3种情形。“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方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本地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本地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承担失察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系领导责任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系直接责任者;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承担失察责任,且未达到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承担失察责任程度的,该部门、单位负责人系直接责任者,只需追究其党纪责任即可。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统计造假的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性,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5/t20240528_351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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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11      点击量:312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实践中,有的党组织为规避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等规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未作出处分决定前进行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给党纪处分的不处分,造成“带着党籍蹲监狱”现象;有的不落实处分决定,该降低工资待遇的不降低,使得处分决定“打白条”;有的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管不问,没有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也没有派人与其谈心交流,直接影响了期满后的处理。诸如此类行为,都属于执行党纪失职。  《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相关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党组织不得擅自批准的事项。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相关文件,对有关考核等次作了规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真正发挥党纪的刚性约束作用。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5/t20240530_351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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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将受到相应处分

发布日期:2024-06-11      点击量:307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里的“报告”,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付检查,无中生有、移花接木。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掩盖问题、隐瞒实情,则要给予更重处分。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5/t20240530_351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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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11      点击量:83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  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具体表现为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不做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工作汇报或年终总结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仪式一场接着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  这反映出有的党员、干部作风飘浮、贪图虚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开会发文是传达精神的必要方式,营造浓厚氛围也是必要的,但要防止出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上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的贯彻落实,仅开会一开了之、发文一发了之,流于形式、虚与应付;有的单纯强调传达不过夜,但此后便无下文,缺乏实际行动、没有实际效果。  这些党员干部,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问题、狠抓落实上,实质上是贯彻上级精神“挂空挡”走过场。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以致决策脱离实际,没有针对性,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不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不了解具体落实情况,搞机械执行。  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正确的决策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党的二十大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搞“蜻蜓点水”式调研,浮光掠影或者人到心不到;有的搞“钦差”式调研,作指示多、虚心求教少;有的搞“嫌贫爱富”式调研,只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不到情况复杂和矛盾突出的地方等。党员、干部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了解情况,就容易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搞拍脑袋决策,或者执行上级决定生搬硬套,简单化、“一刀切”,导致相关工作脱离实际、难以落地生效。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做到不发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文件,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等文件,对坚守精文减会硬杠杠,切实防止文山会海隐形变异、反弹回潮提出了要求。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地方和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开会次数多、文件数量大;有的没有按规定严控会议规模、会议时长以及文件篇幅,动辄开长会、讲长话、发长文;有的违反规定层层开会,层层制发配套文件或者在制发配套文件时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等。搞文山会海,占用党员、干部大量时间、精力,增大成本、消耗资源,给党的事业带来伤害。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督查检查考核等过多过频,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摘“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以及抓工作简单机械、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  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围绕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为基层减负多次印发文件,推动把党员、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党员、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地方逐级拔高标准、搞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或者层层压缩任务完成时限、不顾实际强推落实,看似层层传导压力,实则违背规律、急躁冒进;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以微信工作群、政务应用程序上传+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看似注重工作程序,实则把“痕迹”当“政绩”。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5/t20240530_351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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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时代专论 | 不断开创党的纪律建设新局面

发布日期:2024-06-11      点击量:786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党的一大召开的时候,与会代表围绕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中国共产党进行过激烈争论,有代表提出应该是“建立广泛的和平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政党”,但这个主张遭到与会多数代表的严厉驳斥,“最后在原则上通过一个基本立场,以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为党的基本任务”,“决定建立严密的战斗的工人政党”。大会通过的纲领和决议,明确党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统一组织、集中领导和严格纪律。党的二大指出:“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党的二大通过的首部党章以“纪律”专章的形式对党的纪律作了规定。二大党章特别强调,地方党组织必须执行和宣传中央的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尤其在“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上,“不得单独发表意见”,这反映对中央权威的初步认识。二大党章还首次对违纪行为作了“开除党籍”的惩戒规定,使党的纪律具有了刚性和操作性。党的五大在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党的五大首次将严守纪律提到党员义务层面,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首次提出“政治纪律”这一概念;首次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五大闭幕后不久,党中央在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明确规定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45年,党的七大首次把纪律写入党章总纲,并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纪律建设方针,为党在全国执政后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宝贵依据。  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四个服从”,我们党对纪律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毛泽东同志在实践中创造性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强调“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要求全党同志牢记“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些重要论断和实践探索深刻揭示了党的纪律对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新中国各项事业的建设发展,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我希望造成这么一个局面,就是又集中统一,又生动活泼,就是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自由又有纪律。”1956年,党的八大总结了全国执政后党的执政经验和自身建设经验,指出:“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强调每一位党员自觉遵守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原则,把党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把我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这个时期我们党制定了“第二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就是1961年党中央印发的经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和定稿的“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于保证当时党中央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教育和约束党政干部的作风和行为,纠正干部中存在的不良风气、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改革开放新时期,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伴随着拨乱反正工作的开展,党的纪律建设组织系统得以恢复并不断发展。1978年、1979年,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相继恢复重建。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颁布有力推进了党的纪律建设。为维护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强调:“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党的纪律,都必须给以应有的处理。”由此可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成为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举措之一。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党内督查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把加强纪律建设和管党治党原则贯彻到党的建设和中心工作中,不断调整纪律建设的制度、实践和体制机制,逐步推动党的纪律建设进入新阶段。  加强纪律建设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领导人民克服各种艰难困苦,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  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同时,由于一度出现管党不力、治党不严问题,有些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出现严重危机,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较为普遍存在。特别是“七个有之”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展现出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用严明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党的建设形势和规律系统总结和深刻分析得出的科学结论,把我们党对党的纪律建设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提高到了新的高度。  加强纪律建设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保证。要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党、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国,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至关重要,维护党中央权威至关重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个时期一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不强、政治敏锐性不高,不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对“国之大者”不关心,对政治要求、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不上心,对各种问题的政治危害性不走心,对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不用心,讲政治还没有从外部要求转化为内在主动。科学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体现在行动上,加强纪律建设,就是要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上下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加强纪律建设是强基固本,坚守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的现实需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是随着时间推移而自然保持下去的,共产党员的党性不是随着党龄增长和职务提升而自然提高的。对共产党人来讲,动摇了信仰,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就可能在“围猎”中被人捕获。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让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治身和治心、信任和监督、原则和感情、高标准和守底线的关系,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要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思想言行,不断掸去思想上的灰尘,永葆政治本色。  加强纪律建设是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有9800多万名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形成了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的严密组织体系。相信组织,这是党内很多老同志最可贵的品质,他们把相信组织、服从组织视为生命。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就是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加强纪律建设是严厉整饬作风的有效途径。党风问题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取得显著成效。党的二十大向全党发出了“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动员令。越往后执纪越严不仅是新时代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的基本特征,也是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的有力保障。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丰富自我革命有效途径。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  加强纪律建设是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关键举措。执纪有力,制度才有约束力。没有严明纪律作保障,制度就是一纸空文。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就必须有刚性约束、纪律推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格执行党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搭建起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四梁八柱”,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不断增强。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加强纪律建设是开展源头防贪治腐的重要手段。纪律建设具有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两方面作用。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身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的小错,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网开一面,法外施恩,就可能导致要么不暴露,要么就出大问题。实践表明,如果开始就咬耳朵、扯袖子,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可以让多少人避免违法。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  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进入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形势新变化和实践新要求,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回答关系党的纪律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在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确立了顶层设计,成为推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思想武器。  强调“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依据。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发表文章,引导各级干部学习贯彻党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必须回到源头,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更加自觉地学习贯彻其他党内法规,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强调“‘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要义。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是一般问题和个人的事,而是方向性、原则性问题,是党性、是大局,关系党、民族、国家前途命运。全党必须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调带头做到“两个维护”,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做到对党忠诚。既要体现高度的理性认同、情感认同,又要有坚决的维护定力和能力。  强调“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重点任务。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是严明政治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如果政治纪律守不住,就会影响对其他纪律的遵守。强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权威。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强调要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强调“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制度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强调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强调“加强纪律教育,养成纪律自觉”,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途径。一个人的清正廉明,从根本上讲不能完全靠外部约束,而要靠自觉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自己管不住自己,别人再怎么管也难以管住,因为别人总不可能时时刻刻看着。强调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强调“强化纪律执行,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关键环节。纪律规矩立起来后,执行要跟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定了纪律、立了规矩,是要遵照执行的。强调要严格党的纪律,坚持党纪面前党员人人平等,提高纪律执行力,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能把纪律当成“橡皮筋”、“橡皮泥”,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强调“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显著特征。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正风肃纪反腐结合起来一起抓,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以优良作风作引领,以严明纪律强保障,以反腐惩恶清障碍,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不断在革故鼎新、守正创新中实现自身跨越。  强调“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运行机制。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强调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强调“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责任担当。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更好发挥巡视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强调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推动各类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上述重要论述,既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纪律建设的思想一脉相承,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标志着我们党对纪律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新时代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在科学思想的指引下,在坚定不移的实践奋斗中,我们党始终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锲而不舍抓执行,全体党员制度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不断增强,逐步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压实管党治党责任,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抓住“关键少数”,精准监督执纪问责,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等,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十多年来,党的纪律规矩已经鲜明地立起来、严起来,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  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连续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再次作出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促进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立和维护党的领导核心,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迫切要求,是保持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首先要落实到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上,落实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上。《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负面清单”,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通过明确纪律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增写新条款坚决打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扎紧制度笼子,将“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方方面面。  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严密的组织体系是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组织体系建设,通过有效的组织纪律建设,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把党员组织起来、把人才凝聚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不懈努力。《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组织纪律的“高压线”,通过条款保障党章所确立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围绕党的事业关键在人,关键在干部,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着力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更好推进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要弘扬清廉之风,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全面查找廉洁风险点,筑牢思想防线,坚守法纪红线”。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自我革命必须长期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条例》专列一章对“廉洁纪律”开列负面清单,落实党章规定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具体条款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在规范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范,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努力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巩固人民立场,厚植人民情怀,筑牢初心使命,不断夯实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根基。“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路走来,我们紧紧依靠人民交出了一份又一份载入史册的答卷。面向未来,我们仍然要依靠人民创造新的历史伟业。”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条例》划出了群众纪律“红线”,将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以纪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惩处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围绕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回应时代需要和人民期望,直面不同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针对实践中的新动向新表现,着力织密保障群众利益的纪律网,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廉洁公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奋力完成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党的使命任务。“伟大梦想不是等得来、喊得来的,而是拼出来、干出来的。”对党是否绝对忠诚、是否遵从党组织要求、是否做到廉洁自律、是否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需要工作纪律做保障。《条例》对工作纪律作出充实完善,同时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瘴痼疾划出明确界限,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作出清晰规定,对着眼规范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等提出新的要求,指引广大党员干部勇挑时代重担,撸起袖子加油干,扑下身子抓落实,做到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严以修身、严以律己的自觉,树立起共产党人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光辉形象。“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欲明人者先自明,欲正人者先正己。”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既是一种强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更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力量,它要求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养成和保持做人做事的优良品格,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自身作风建设,更好地团结和带领身边群众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条例》明确列出生活纪律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立足“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增写了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紧跟时代发展,及时回应了当前现实需求和社会关切,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涉及个人品德、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永葆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既要在工作和学习上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也要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成为廉洁自律的榜样,使自己正气充盈、腰杆挺直,让自己的人生之路越走越好、越走越稳。(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 黄一兵)https://www.ccdi.gov.cn/llxx/202406/t20240606_353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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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工作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03      点击量:99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工作失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  《条例》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干部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是自己的本分。但在实际中,有的党员、干部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尽心,对于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抓得不紧不实,得过且过,抛荒了自己的“责任田”。类似问题尽管存在于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会贻误党的事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党员、干部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尽责,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  2.“新官不理旧账”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3.不敢斗争、临阵退缩  《条例》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广大党员、干部面对矛盾应当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以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用斗争精神、担当作风,来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5/t20240527_350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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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工作纪律是什么,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06-03      点击量:3432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侵犯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作失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问责或者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统计造假;违规干预和插手;泄露组织秘密;涉外工作违规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5/t20240528_350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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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

时代专论丨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

发布日期:2024-06-03      点击量:1214

时代专论丨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向党内顽瘴痼疾开刀,以雷霆万钧之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纪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增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从政治和战略高度就把握重要意义、维护党章地位、严明政治纪律、突出组织纪律、完善纪律规定、强化纪律执行、加强纪律教育、落实政治责任、理顺体制机制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举措,构建起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科学体系。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强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需要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把握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确保不偏向、不散光、不走神,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把握一个问题,推动一项工作,首先就要搞清楚它在全局中的定位和大局中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统揽全局、深谋远虑,讲清楚、阐明了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对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党的事业的重要作用,强调包括纪律建设在内的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要以忠诚为党护党、全力兴党强党为根本使命。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思想建党、纪律强党、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这就要求,必须从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来谋划推动纪律建设,将纪律建设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通协同起来,充分发挥其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加强纪律建设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成功之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纪律严明是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重要保证。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如果党组织和党员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加强纪律建设是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着力之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纪律松弛、组织涣散,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那么我们党迟早会出大问题。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使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这就要求,深刻认识党风党纪关系人心向背,时刻不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严明的纪律树立形象、赢得民心。  加强纪律建设是实现党的使命任务的保障之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纪律严明是战斗力的重要源泉,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败穷凶极恶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同样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要注重用纪律规矩管党治党,只有把党建设好,我们才能带领人民成功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要通过理论武装凝心聚魂、整饬作风激浊扬清、严明纪律强化约束、从严治吏匡正用人导向、“打虎”“拍蝇”“猎狐”惩治腐败,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许多突出问题,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注入强大正能量。这就要求,用铁的纪律锻造铁的意志、铁的作风、铁的队伍,凝聚起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磅礴力量。  把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  党章是一个政党本质规定性的表达,是政党纪律建设的根本依据和源头。马克思把政党的“原则性纲领”比喻为“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一些可供人们用以判定党的运动水平的界碑”,恩格斯将“新的纲领”视为“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习近平总书记追根溯源、正本清源,讲清楚、阐明了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来加强纪律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坚持用党章指导和规范纪律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基本准绳,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这就要求,纪律建设要以党章的原则为基本原则、党章的精神为基本精神、党章的要求为基本要求,以遵守党章、执行党章、尊崇党章成效作为重要检验标准,确保正确方向。  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思想统一,首先是对党章认识的统一,全党行动一致,首先是在执行党章上的一致。党内政治生态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无一不同背离党章要求有关;党员领导干部中发生的种种触犯党纪的行为,无一不是漠视党章规定。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要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章规定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严重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这就要求,纪律建设要从维护党章这个党的根本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上抓起,从落实遵守和维护党章这个天经地义的要求做起。  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党章是全体党员的基本功,这个功课要经常做。要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要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这就要求,要把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推动党员、干部把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作为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经常重温党章、自觉尊崇党章、模范践行党章、忠诚捍卫党章,主动拿党章规定“扫描”、进行政治体检,保证信仰不变、立场不移、方向不偏。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政治性是政党的第一属性,现代政党都有政治纪律要求,没有政治纪律不能成其为政党,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涣散无力甚至分崩离析。习近平总书记透过现象抓本质,从永葆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高度抓纪律建设,讲清楚、阐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害性、统领性和根本要求。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政党都有政治属性,都有自己的政治使命、政治目标、政治追求。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决不能回避政治问题。党的政治纪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是所有党的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要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政治上的问题着力从政治上加以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善于从政治上去认识、分析和解决。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种一致必须是发自内心、坚定不移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站得稳、靠得住。要推动全党牢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保证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特别清醒、在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特别坚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不拿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交易。  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管总的。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以严明纪律规范党员、干部履职用权。这就要求,深刻认识党的六项纪律是以政治纪律为统领的完整严密体系,坚持重点论和两点论相统一,既抓住政治纪律这个纲,做到纲举目张、执本末从,又哪一项纪律都不忽视放松,做到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推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  纪律是组织联结凝聚的纽带,严密的组织必定有严明的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力量的大小关键还要看纪律是否严明。正如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所规定的,“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习近平总书记从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政党优势出发,讲清楚、阐明了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危害性并就如何加强组织纪律性指明了方向。  组织纪律是组织力量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党的十八大前党内存在的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程序空转、组织管理缺位等突出问题尖锐地指出,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党的领导体现在党的科学理论和正确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上,同时也体现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上,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这就要求,深刻认识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纪律一定程度上决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强化组织观念,充分发挥组织纪律在保持秩序、凝聚力量、维护团结方面的重要作用。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要坚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要准确表达组织意图和个人意图,该以组织名义出面就不要以个人名义出面,该以个人名义出面就不要以组织名义出面,该集体研究就不要擅自表态,该征求意见就不要省略程序,不能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强加给组织,不能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这就要求,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政治素质和能力,既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又善于进行正确集中,做到总揽不包揽、分工不分家、放手不撒手。  摆对组织和个人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想问题、搞研究,还是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而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一个人不管当到多大的干部都要有组织纪律性,职位越高组织纪律性应该越强。这就要求,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坚决做到“四个服从”,始终忠诚组织、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  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  有纪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是纪律严明的前提。制度规定科学完备,纪律规矩才能有效管用。习近平总书记着眼长远、强基固本,讲清楚、阐明了党规党纪制定完善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和着力方向。  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纪律建设的政策措施,总的来讲都是围绕着解决管党治党、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这样的问题,这些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建章立制,要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实现制度与时俱进,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要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就要求,要不断把党的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使党的纪律规定体现时代特点、针对突出问题、满足发展要求。  质效并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精;不在形式花哨,而在务实管用;不在内容繁杂,而在简便易行。要扭住提高制度质量这个关键,确保每项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注重系统完备、衔接配套,使实体性法规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综合性规定和专门性规定、下位法规制度和上位法规制度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这就要求,必须坚持以实践效果检验纪律规定制定质量,跟踪研究纪律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完善。  宽严相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既然作规定,就要朝严一点的标准去努力,就要落实一些已经有明确规范的事情,就要约束一些不合规范的事情,就要规范一些没有规范的事情。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做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就要求,制定完善纪律规定要坚持疏密相宜,管到位上、严到份上,不搞繁琐哲学、过度管理,管出精气神而不管出闪躲绕。  纪法分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这就要求,制定完善纪律规定,既不能把纪律和法律混为一谈,又不能把纪律和法律割裂开来,要推动党员、干部严格遵规守纪,带头遵法守法,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用依规治党深入党心推动依法治国深入民心。  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纪律执行的力度和效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政党的管党治党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目标导向,抓住关键要害,讲清楚、阐明了执纪的政治原则、政策尺度、专业要求。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我们共产党人定了纪律、立了规矩,是要遵照执行的;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要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查处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这就要求,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防止“破窗效应”。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禁微则易,救末者难”,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要坚持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和信任爱护干部相统一,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这就要求,要坚决落实落细“三个区分开来”,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高招实招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挺纪在前、纪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坚持执纪必严,用铁的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坚持纪法协同,依法监督公职人员严守底线。这就要求,统筹好纪法分开和纪法贯通,把执行纪律挺在执行法律前面,强化执纪执法综合效能。  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标本兼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要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使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这就要求,保持历史耐心和政治定力,坚持系统观念和兼顾理念,既保持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又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党的纪律的强制性只有建立在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性上面,才能从令行禁止到不令而行,从不敢不从到自觉遵行。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一体推进思想建党、纪律强党、制度治党,讲清楚、阐明了党纪教育的特点规律和方法路径。  重在经常、融入日常。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在全党营造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在全党组织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这就要求,坚持经常性纪律教育与集中性纪律教育相结合,把党纪教育同党性教育、日常管理、谈心谈话、组织生活等融合起来,寓于工作,教于无形,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在纪律规矩范围内担当作为、创新创造。  以上率下、以点带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在上面要求人、在后面推动人,都不如在前面带动人管用。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这就要求,要推动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组织锻造、成风化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严明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党员、干部只有在严格的党内生活中反复锻炼,才能坚强党性、百炼成钢。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这就要求,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涵养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充分发挥党组织“熔炉”作用,推动党员、干部校准思想之标、调正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  正面引导、反面警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学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感染力。要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激励作用,让党员、干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深刻剖析反面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这就要求,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积极选树先进典型,用以引领人、感染人,使党员、干部向高标准看齐;深入挖掘反面典型案例,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始终按制度来、按程序走、按规矩办。  因势利导、培养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的清正廉明,从根本上讲不能完全靠外部约束,而要靠自觉自律,自觉自律是人向上向善的内在动力。要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这就要求,通过强力有效的约束性他律形成内化于心的内在性自律,着力实现自律和他律的良性互动、相得益彰,从而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使守纪律成为党员、干部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的自觉修养。  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纪律建设责任重于泰山,必须有组织负责抓、有力量能够抓、有手段抓得好。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纪律建设一抓到底、落实到位,讲清楚、阐明了明责定责、履责尽责、督责考责、追责问责的要求规范。  强化“两个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都负有执行纪律和规矩的主体责任。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旗帜鲜明支持纪委监委行使职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好“一岗双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用好以党章、准则、条例、规定为主体的管党治党制度利器,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从基础制度严起、从日常规范抓起。这就要求,要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形成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的监督执纪工作合力。  锻造纪检监察铁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敢打硬仗、善于斗争,在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担当作为,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筑牢坚强屏障。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要坚持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坚决防止“灯下黑”,以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肩负起、履行好党中央赋予的神圣职责。  完善问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要精准有力问责,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这就要求,健全精准科学问责机制,以理清纪律建设责任为基础,严肃追究纪律建设中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推动形成各负其责、贯通协同的责任格局,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的效果。  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  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体制机制顺就一顺百顺,体制机制不顺则举步维艰。习近平总书记驭繁就简、抓根治本,讲清楚、阐明了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的思路理念、政策举措和主要目标。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纪律建设提供坚实组织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体制机制的制度保障。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推动各级纪委聚焦中心任务,监督执纪问责,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要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这就要求,要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实现监督执纪问责高质量发展。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盯紧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这就要求,要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配套法规,不断健全统一决策、执纪执法一体运行机制,切实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协调联动的制度优势。  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深化强化政治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用好巡视这把利剑,牢牢把握巡视政治定位,聚焦“两个维护”根本任务,着力发现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巡视成果综合运用。要推动巡视内容、方式方法、制度建设等方面与时俱进,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这就要求,深刻把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坚守政治巡视定位,以高质量、全覆盖的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要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纪检监察机关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这就要求,坚持系统观念、战略思维,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推动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紧密结合,为加强纪律建设提供全面覆盖的监督保障,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源源不断的强大动力。(文世芳 王正义)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405/t20240530_351443.html